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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康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康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23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54931-2.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敬静,公司员工。被告:任康泰,男,1956年4月出生,汉族,住滁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康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任康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X信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崔孝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