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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逄兴林与朱秀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逄兴林,朱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保字第156号申请人逄兴林。法定代理人逄成全。被申请人朱秀江。申请人逄兴林与被申请人朱秀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秀江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钦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郭峪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