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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封民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封民初字第0093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衡正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