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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商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汪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汪凤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969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负责人吕学彬,主任。被告汪凤兰,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诉被告汪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