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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湾法执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关于乔某某诉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湾法执字第166-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邬某某,董事长。关于乔某某诉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乔某某支付的购房定金及首期款共计6826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37元。因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权利人乔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申请执行费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大亚湾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5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黄振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