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崔占红与杨红亭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占红,杨红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立二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占红,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陈威、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红亭(曾用名杨宗民),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再审申请人崔占红因与被申请人杨红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11)夏民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3)商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崔占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晓静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