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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界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界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屈指。被告吕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判。201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2013)洪界民初字第0160号已判决准予其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某原名赵凤燕,(2013)洪界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准予二人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