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界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界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屈指。被告吕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波涛独任审判。201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2013)洪界民初字第0160号已判决准予其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某原名赵凤燕,(2013)洪界民初字第0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准予二人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叶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