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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499号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7号银座怡景园入口商场法定代表人李彦勇,董事长。被告李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鲁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晨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