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恢第004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慈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恢第00400-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开执字第0040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开福区四季美景住宅小区X栋XX房。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所有的座落在长沙市开福区四季美景住宅小区X栋XX房屋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仲平审判员 黄红毅审判员 何祥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