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靳书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靳书奎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十堰市市委大院9号楼。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合村,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靳书奎。原告湖北华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建筑十堰分公司”)诉被告靳书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源建筑十堰分公司对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十人社工伤认字(2013)1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于2014年4月18日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被该院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提出调解,本院依法扣除审限60天。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涉及的被告靳书奎工伤保险待遇的判决,取决于被告靳书奎与原告华源建筑十堰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即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十人社工伤认字(2013)161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效,现原告华源建筑十堰分公司就工伤认定相关问题向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了行政诉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有待于该行政诉讼的结果确定后,才能就被告靳书奎工伤保险待遇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 珣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陶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