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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津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冬明申请执行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津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明。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群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强。本院在执行李冬明与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建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建强所有的位于新津县五津镇模范街*号*单元*楼*号,在新津县房管局登记为业务件号:权*****的房屋。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明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4)新津执字第17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建强、江西省群力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思攀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任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