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杜久菊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久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513号罪犯杜久菊,女,1966年6月17日,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8日作出(2000)刑一初字第00008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杜久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将罪犯杜久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十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1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杜久菊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久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久菊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志红审 判 员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史晨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