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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非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永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宁爵胜、王海珊计划生育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宁爵胜,王海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非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地址永安市南大路688号。法定代理人李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宁爵胜,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海珊,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3)第3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爵胜、王海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永计生征决(2013)第37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池毓煦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雷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