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杭辖终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项德明与杭州盛乐油品有限公司、项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盛乐油品有限公司,项德明,项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盛乐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凌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德明。原审被告:项一成。上诉人杭州盛乐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项德明,原审被告项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7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与本案类似的其他案件也已经立案审理。这一系列案件明显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案情复杂且可能涉嫌犯罪,应属于“有重大影响”案件,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项德明,原审被告项一成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件起诉标的额及相关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依法属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审法院管辖本案合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盛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韩成良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