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邓正爱与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正爱,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邓正爱。委托代理人范亮亮,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五一,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曹可汗,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柱,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邓正爱与被告核工业华东建设工程集团公司、第三人湖北稻花香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立案受理后,定于2014年5月9日9时开庭,但原告邓正爱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8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正爱负担。审 判 长 吴 俊审 判 员 姚卫琼人民陪审员 刘兴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廖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