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孙早英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544号罪犯孙早英,女,1972年12月11日,汉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甘刑一终字第00009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早英犯抢劫罪、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8日将罪犯孙早英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6日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孙早英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孙早英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早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志红审 判 员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史晨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