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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阳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初中文化。2014年2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0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执行。同年4月17日经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以牡阳检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冯某驾驶黑CT07**号出租车到金某某车行洗车,看到被害人吕某某在洗车行门前狗笼内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便想将狗据为己有。随后被告人冯某进入洗车行旁边的食杂店以买东西为由趁机观察四周,见没人注意便走出食杂店将狗笼挡板搬走,把狗放到自己驾驶的出租车后备箱内逃离现场,后一直将盗窃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放在家中饲养。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盗窃的阿拉斯加雪橇犬,价值人民币1700元。被告人冯某于2014年2月10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另查实,被盗阿拉斯加雪橇犬在案发后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吕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及破案经过,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雪橇犬照片,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宋某某、刁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冯某盗狗过程视频光盘,被盗现场照片,出租车照片,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刑事侦查队出具的黑CT07**司机2014年1月31日卡口抓拍照片,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出具的证明,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返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媛媛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滕秀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