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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西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顺莲与攀枝花鑫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顺莲,攀枝花鑫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西民保字第13号原告:陈顺莲。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忠国,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攀枝花鑫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格镇益民乡新民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莲诉被告攀枝花鑫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燕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莲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攀枝花鑫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盐边县房权证红字第0009243、0009244、0009245、0009246号房产证,盐边国用(2011)第145号土地使用证、攀仁林证字(2009)第09000001号林权证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顺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攀枝花鑫旺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盐边县房权证红字第0009243、0009244、0009245、0009246号房产证、盐边国用(2011)第145号土地使用证、攀仁林证字(2009)第09000001号林权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锋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