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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袁某诉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苏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68号原告袁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专学历,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苏某甲,女,汉族,系原告袁某的母亲。被告苏某,女,汉族,现住新河县,高中学历,在新河县光明路汇文复印店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苏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靳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