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大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士芳与亚云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芳,亚云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大初字第00141号原告王士芳,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亚云胜,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芳与被告亚云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芳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士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雪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