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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大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士芳与亚云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芳,亚云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大初字第00141号原告王士芳,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亚云胜,男,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芳与被告亚云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芳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士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雪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