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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与蒋金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蒋金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小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文兴,该公司行政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金彬。上诉人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下称强达电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蒋金彬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沙劳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强达电路公司以蒋金彬不能接受生产部的正常加班要求,决定撤销其内层领班职务,调到行政部作为6S协助工,负责公司生产大楼的清理工作,该调整具有一定惩罚性,但强达电路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蒋金彬存在通告中所述的行为,故该调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蒋金彬不同意调整,强达电路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法无据,蒋金彬要求恢复职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强达电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邢  蓓  华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