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拱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芝慧、刘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芝慧,刘子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春。委托代理人:鲁力奋。被告:张芝慧。被告:刘子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芝慧、刘子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都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李燕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代书记员 汪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