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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芙民初字第658号原告廖某某,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松柏,长沙市芙蓉区长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惠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松柏、被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廖某某与曾某某于201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在不了解的基础上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曾某某几乎每天要查看廖某某手机,每月要打印通话记录。因曾某某对廖某某的极其不信任以及双方性格不合,两人常为小事发生争吵甚至拳脚相向。现廖某某认为双方已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判令:1、廖某某与曾某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曾某某辩称:廖某某与曾某某是经过充分认识和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非常好。曾某某是在发现廖某某有暧昧短信后才查看廖某某手机并打印详单。曾某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廖某某与曾某某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8月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廖某某与曾某某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的原因是曾某某发现廖某某的手机有暧昧短信,怀疑廖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经常查看廖某某手机,甚至打印廖某某手机通话记录。廖某某认为曾某某的行为是对廖某某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双方时常发生吵打。上述事实,有廖某某、曾某某的身份信息、结婚证、报案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否应该解除,关键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廖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有效证明曾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廖某某与曾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可,曾某某怀疑廖某某对夫妻感情不忠查看廖某某手机以致发生吵打等行为,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廖某某的感情。但廖某某与曾某某只要能相互增进信任和理解,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得到修复。综上,本院认为廖某某与曾某某的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廖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廖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石登波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