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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滕民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李洋与石礼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洋,石礼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滕民保字第206号申请人李洋,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石礼庆,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济宁市。申请人李洋与被申请人石礼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洋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石礼庆驾驶的鲁HXXX**号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停放于交警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晋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