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和行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尚庆风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庆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和行初字第85号原告尚庆风。被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2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耿长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炜,系该局法制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魁义,系该局专业一所副所长。原告尚庆风诉被告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尚庆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