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商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江苏罡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罡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铜商初字第00270号原告罡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海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罡杨分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军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化新,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罡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罡阳公司)与被告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进正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华,被告委托代理人聂化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罡阳公司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多年业务往来。2014年5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591046.5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591046.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跃进正宇公司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跃进正宇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罡阳转向系统有限公司货款591046.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负担4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程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闫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