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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良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邱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邱伟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良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辉。委托代理人:李德超。被告:邱伟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邱伟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7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于2014年5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宇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平凤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