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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何建庭与重庆市特品文化传播中心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庭,重庆市特品文化传播中心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5262号原告何建庭,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特品文化传播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号*幢1-9-5。负责人杨耀文。本院在受理原告何建庭与被告重庆市特品文化传播中心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建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建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曾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