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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嘉知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嘉善惊悦号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嘉善惊悦号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嘉知初字第2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惊悦号歌厅。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汤家浜村鹊塘湾**号。投资人:孙浩明。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因与被告嘉善惊悦号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代理审判员  舒珊珉人民陪审员  胡铭谦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