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建军执行裁定书(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军,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314号申请人陈建军。被申请人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案(2014)7-13号仲裁裁定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亿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丙谷镇人民政府的“丙谷镇新农村建设工程一期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保证金伍拾万元(500000元)正予以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唐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