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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菩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菩庭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倪建达。委托代理人赵晓丽,女。委托代理人杨世成,男。被告上海菩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英。委托代理人刘金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菩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菩庭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