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慈刑初字第6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31日到案,2014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4)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涛、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王某采用虚构可以代办出高额度信用卡的事实,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被害人,见面后收取办卡手续费的方式实施诈骗。共查实诈骗作案八起,共骗得11名被害人人民币32800元。具体如下:1.2013年11月15日至同月20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陈某甲,采用上述方式,三次共骗得人民币6000余元。2.2013年11月19日、26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电话联系冯某,采用上述方式,二次共骗得人民币1500元。3.2013年12月2日至同月9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陈某乙、杨某,采用上述方式,三次共骗得二人的人民币3800元。4.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陈某丙,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得人民币28000元。后被告人王某陆续退还人民币17000元。5.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鲁某,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得人民币1000元。6.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肖某、夏某,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得二人的人民币1500元。7.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在浙江省上虞市汽车东站一快餐店内,虚构可以代办出高额度信用卡的事实,骗得在快餐店内就餐的章某、张某的人民币3000元。8.同月19日,被告人王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屠某,采用上述方式,分二次骗得人民币5000元。���月31日晚,被告人王某被屠某等人查获,主动将上述钱款退还屠某。后被屠某等人扭送至慈溪市公安局古塘派出所。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甲、冯某、陈某乙、杨某、陈某丙、鲁某、肖某、夏某、章某、张某、屠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 胜 男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