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天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XX与济南富田日式料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天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济南富田日式料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董广海、董硕硕、龚兆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XX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经查询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我院在诉讼保全阶段均为轮侯查封,无法处置。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天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