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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山民一终字第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曹玉廷,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住抚松县。上诉人曹某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0元,退还上诉人曹某。(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淑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毕 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