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陈道礼与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礼,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陈道礼,男,生于1971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被告赵红,男,生于1978年11月13日,汉族,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陈道礼与被告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房小康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道礼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礼撤回对被告赵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陈道礼负担。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