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江西万有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晶锐公司、王春光、蒋一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万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晶锐光电有限公司,王春光,蒋一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万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源工业园区。机构代码:68853166-9。法定代表人:黄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晶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崇贤街9号-2001。机构代码:57058747-2。法定代表人:王春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光,男,1981年10月14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蒋一北,男,1981年12月7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二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晶锐光电有限公司、王春光、蒋一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晶锐光电有限公司、王春光、蒋一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晶锐光电有限公司、王春光、蒋一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熊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