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葛某与高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358号原告葛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高某、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桂茹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