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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葛某与高某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高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358号原告葛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某,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高某,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高某、高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桂茹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