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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开民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健与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健,张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开民保字第110号申请人:刘健。被申请人:张永峰。申请人刘健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峰在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东南李家村村委会工程材料款10万元,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永峰在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东南李家村村委会工程材料款10万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杨恒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