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会理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周友祥诉雷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祥,雷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周友祥,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雷云海,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雷光荣,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友祥与被告雷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原告周友祥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友祥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友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国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