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与何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南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何汉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广州南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瑞莲。被告:何汉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番禺区南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2014年3月27日变更名称为广州南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汉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南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由原告广州南珠管桩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余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