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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高恒山与徐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恒山,徐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0320-1号申请执行人高恒山,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徐晨,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高恒山与被执行人徐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东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管理部门,除查封被执行人徐晨拥有所有权的苏J×××××奥迪汽车一辆外(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秀丽审判员 王惠丽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张 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