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满江与尹菲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江,尹菲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张满江,男,汉族。被告:尹菲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满江诉被告尹菲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满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满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云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秦莹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