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法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中法执字第72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侯训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范丽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五月三十作出的(2013)济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该案由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商财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济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 泉执行员 姜平海执行员 陈金照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冯英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