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5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被告高某某,男,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赵 强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燕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