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占晓与王洪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晓,王洪新,李宏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刘占晓,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甫新,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王洪新,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李宏雅,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晓诉被告王洪新、李宏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晓撤回对被告王洪新、李宏雅的起诉。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李东喜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