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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占晓与王洪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晓,王洪新,李宏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2240号原告刘占晓,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甫新,男,1952年6月25日出生。被告王洪新,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被告李宏雅,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占晓诉被告王洪新、李宏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晓撤回对被告王洪新、李宏雅的起诉。审 判 员  李 璐人民陪审员  李东喜人民陪审员  张振旗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