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绿色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欣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绿色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欣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深圳市绿色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仁才。委托代理人汤鹏、陈仪馨,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欣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高扬标。委托代理人欧存华、郭赛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绿色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欣阳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被告经协商达成以被告一次性向原告付款35万元,双方之间基于《LYWA8型玻璃PC板温室及配套设施购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及诉讼费各半承担的和解方案。为此,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附条件的撤诉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和解方案以及原告收到被告35万元付款之日,撤诉申请书正式生效的内容。被告于2014年5月9日向原告汇款35万元,原告的撤诉申请即时生效。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绿色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90元,由原告负担2490元,被告负担2500元(此款由原告预交诉讼费垫支,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审 判 长 任魁钰人民陪审员 王孙兴人民陪审员 陈时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