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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支俊英与张扑、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俊英,张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支俊英。被告张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号。原告支俊英与被告张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忆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俊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忆馨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庄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