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林香凤与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凤,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林香凤。被告: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林香凤与被告海阳市兰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由错误,原告林香凤于2014年5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 自 莲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孙成丽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