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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饶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肖东占、肖宝善等与饶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东占,肖宝善,肖艳菊,肖同善,肖彦想,肖艳剪,肖江燕,饶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饶民初字第95号原告:肖东占,男,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南岩村人,农民,现住。原告:肖宝善,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南岩村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肖艳菊,女,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南岩村人,农民,现住。原告:肖同善,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南岩村人,农民,现住。原告:肖彦想,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南岩村人,农民,现住。原告:肖艳剪,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南岩村人,农民,现住。原告:肖江燕,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饶阳县留楚乡南岩村人,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根柳,饶阳县维权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饶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孔西海,院长地址:饶阳县健康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东占、肖宝善、肖艳菊、肖同善、肖彦想、肖艳剪、肖江燕诉被告饶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需要等待对死者牛桂平的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150条第6款,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刘令江审判员  尹俊岩审判员  许志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记员  王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