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 与张友前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张友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学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强,男。委托代理人邓天祥,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友前,男。委托代理人刘从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友前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友前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张友前2013年4月份及7月份的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认可核算张友前的2013年4月份及7月份工资时进行了扣款,但未提交考勤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扣款的合理性,其对于扣款的核算公式与辩解亦难以自圆其说,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认为扣款合理的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张友前2013年4月份及7月份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以上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需支付张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状中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核算方法的理解错误,其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张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2013年7月份工资条中含有高温津贴内容,原审法院判决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张友前的2013年7月份高温津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正中酒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